[推薦]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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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
1.目的
明確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選用標準,規范安全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工作,確保職工安全防護用品配備齊全、合格、有效,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負責確定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
3.2物資管理部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更換)。負責會同安全監察部門定期對勞動保護用品進行試驗和鑒定。
3.3安全監察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選型;負責編制安全防護用品的檢查與鑒定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審批勞保制度規定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特殊勞動防護用品;負責監督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更換周期、報廢、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
3.4公司所屬二級單位(各專業)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及管理;負責編制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計劃,報有關部門審批。
3.5職工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與保護,有權提出關于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意見。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項目部人事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壽命、報廢期限,按照公司統一標準,定期編制安全防護用品更換、發放計劃。
4.2臨時使用或專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由需用部門提出計劃,經安監部門批準后,由物資管理部門購買。
4.3物資管理部門根據計劃采購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保存產品的相關資料。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標準檢驗程序,對安全防護用品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發放使用。
4.4安全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使用單位應做好日常自檢,并按使用要求定期組織檢驗或送有關部門檢驗。
4.4.1安全帽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2811—89安全帽》、《gb/t2812—89安全帽試驗要求》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2安全帶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6095-85安全帶》、《gb/t6096-85安全帶檢驗方法》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3安全網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5725—85安全網》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4焊接目鏡和面罩、焊接眼面防護具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3609.1—83焊接護目鏡和面罩》、《焊接眼面防護具gb/t3609.1-94》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5勞動防護服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t13459—92勞動防護服防寒保暖要求》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6絕緣手套的檢查與檢驗執行:《ld34.1—92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檢驗與試驗相關條款。
4.4.7低壓絕緣鞋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12022-89低壓絕緣膠鞋》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8焊工手套的檢查與檢驗執行:《ld34.3—92焊工手套》檢驗與試驗相關條款
4.4.9漏電保護器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13955-9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10防靜電工作服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12022-89防靜電工作服》檢驗與試驗相關條款。
4.4.11常用電氣絕緣工具檢驗與試驗執行:《dl5009.1-9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58條有關規定。
4.5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領用時記入個人勞保卡,個人妥善保管,并在使用前進行檢查;對損壞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使用;對人為原因損壞或丟失的安全防護用品,由個人提出申請,部門審核,安監部門審批更換。
4.6安全防護用品管理人員應確保所保管的安全防護用品的完好,對臨時借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在工作結束后,應及時督促歸還。
4.7屬集體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外來參觀、檢查、支援工作人員)及絕緣手套、防酸手套等非經常用安全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計劃,安全監察部門審查批準后,到勞保庫領取作為公共用品,記入部門勞保卡。部門領出后由部門工具房建立安全防護用品臺帳,專人保管。使用時,由專職安全員批準,班組派員辦理借用手續,用畢及時歸還。如發生損壞、丟失,按規定折價處理。(安全帶、防護眼鏡等折價標準見附件3)。
4.8施工過程中出現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導致正常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損壞,由本人寫明原因,單位負責人證明,安監部門根據事故情況審核批準后,直接到勞保庫換領。
4.9分承包單位安全帽由所在工地統一配置(費用自理);安全帶、防護眼鏡等原則上自備,特殊情況下可到用工部門借用;
4.10安全帽、安全帶、防護眼鏡等按各工種的規定期限領用或更換,丟失或損壞需重新領用或更換者,由本人寫出書面原因,所在部門審批,由物資管理部門根據領用年限核定折價賠償數額,到財務部交款,安監部門審批后補發。
5.記錄
5.1c*0603-03-01《安全防護用品需用計劃》
5.2c*0603-03-02《安全防護用品領用記錄》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
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
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2、控制事故設施
(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 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
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
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
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
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
種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 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
標準。
第八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檢
查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組織檢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確
保完好。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
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在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
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具有《產品鑒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
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
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一)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
護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
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
(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
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
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
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
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
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
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
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
規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
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
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
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
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
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
護用品,并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
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
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3
為加強建筑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和臨時設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護用品、臨時設施不合格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和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統計出工程所需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費用,在施工中,要專款專用。
2.嚴把防護用品進貨渠道關,認清所購產品是否為部、省推薦產品。凡假冒偽劣及未粘貼(縫制)產品推薦標志和帶復印推薦標志的產品一律不得購買使用。
3.購買的配電箱、開關箱都必須是主管部門推薦產品。
4.防護用品必須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購買、并管理使用。
5.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在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調試合格并核發《安全準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6.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起重機械準用證必須存檔、妥善保管。
7.處罰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施工單位100-1000元罰款,使用假冒偽劣產品要立即更換,若因此造成傷亡事故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實施細則加倍處罰。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為充分發揮機械設備在施工生產中的作用,切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貫徹管理為使用服務,使用要加強管理的原則,從根本上克服只顧使用忽視管理的傾向,特制定本制度。
1、機械設備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設備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設備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起動性能、動力性能、經濟性能、操作性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后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認可。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結構、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工作態度,保證作業質量。并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4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1.發放范圍:
(1)從事高溫、輻射低溫操作者。
(2)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從事腐蝕、潮濕或苦臟崗位操作者。
(5)從事高空或濕式作業的操作者。
(6)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從事有強噪聲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8)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污染作業的操作者。
(9)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0)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邊疆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1)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發放原則:
(1)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嚴格招待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得任意擴大發主和范圍和提高標準。
(3)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項目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基層干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手以舊換新。
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片同時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物資采購部門。
(1)必須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采購。
3.材料供應部門。
(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其他部門。
人事勞資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青島地鐵一期工程(3號線)12標項目部。
為加強集團公司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集團公司內的單位與個人。
3.1安全防護用品包含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3.2勞動防護用品
指公司按標準為員工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的個體防護裝備。
3.3防護器具
指各類可燃、有害氣體與氧含量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檢測報警器)與防護、救護用空氣、氧氣呼吸器等。
3.4可燃氣體
是指氫氣、液化石油氣以及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燒氣體等。
3.5有害氣體
是指一氧化碳、硫化氫以及揮發物揮發出的含有害成分的氣體等。
3.6檢測報警器
是指用于檢測生產區域或生產崗位空氣中可燃、有害氣體與空氣中氧氣含量,并能發出報警信號的測量裝置或組合。一般分為便攜式和固定式兩種。
3.7呼吸器
是指用于防止吸入生產作業場所有害氣體、蒸汽、粉塵、煙、霧和抵補缺氧危害,保護呼吸器官的各類空氣、氧氣呼吸用防護器具及其組合。
4.1安全管理部門
4.1.1負責本辦法的編制與完善,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1.2負責防護器具配置計劃的審核;
4.1.3負責組織建立防護器具管理檔案。
4.1.4負責組織審核各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4.2經營管理部負責審核、下發安全防護用品的費用計劃并監督費用的使用情況。
4.3宏泰貿易分公司負責在公司確定的合格供方內采購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并負責質量、售后服務等事宜的協調。
4.4財務部負責安全防護用品費用的結算工作。
4.5儲運部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接收、儲備、保管、發放工作。
4.6氣體防護站負責防護器具的維護與檢測報警器檢定;負責檢定計劃的編制和呼吸器氣瓶的充裝與管理。
4.7安全防護用品使用單位負責建立和落實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建立發放臺帳、工作交接手續和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
5.1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與儲備
5.1.1各需求單位(包括新建項目)根據本單位(項目)實際需求,向氣體防護站或相關單位咨詢可用型號后,編制需求計劃。
5.1.2需求計劃必須報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所購置型號、配置崗位符合維護要求和配置條件并簽字后,形成最終購置計劃報宏泰貿易分公司統一采購。
5.1.3宏泰貿易分公司根據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購置計劃,在公司確定的合格供方范圍內按規定程序進行采購。
5.1.4購置的安全防護用品要有產品合格證和說明書(中文),型號標準、備件通用,并能提供滿足用戶需要的售后服務和必要的技術培訓。
5.1.5安全防護用品實行代儲管理,供貨方應按宏泰貿易分公司的儲備計劃和儲運部指定的儲備地點儲備符合國家標準及質量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品,儲備量應滿足職工日常領用需求并不得影響各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
5.1.6未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同意,各單位不得擅自購置。
5.2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與保管
5.2.1應設置檢測報警器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5.2.2使用防護器具的單位對本單位所有防護器具有效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便攜式報警器的使用與保管必須落實到人。
5.2.3各單位新配置的空氣呼吸器和檢測報警器或經修理后的空氣呼吸器及檢測報警器,在發放使用前必須經氣體防護站技術性能檢定并出具合格手續后方可發放使用。
5.2.4固定式報警器在生產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必須常開,職工進入有可燃、有害氣體區域前必須啟動便攜式報警器,在報警器具備正常工作的條件下方可進入工作區域檢測。
5.2.5嚴禁使用已檢定報廢或超過使用期限的安全防護用品。
5.2.6空氣、氧氣呼吸器氣體充裝集中由氣體防護站負責,充填室必須獨設,室內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儀器。
5.2.7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標準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報安全辦公室審核確定,使用情況發生變化后可提出修訂需求,由安全辦公室組織修訂。安全防護用品的試驗推廣以及款式、顏色等由安全辦公室組織確定,其他單位、人員不得擅自改變。
5.2.8部分安全防護用品實行退舊領新,具體品種由安全辦公室根據使用情況確定。職工由于個人保管不善遺失、損壞的,需單位出具證明辦理特殊領用,個人承擔部分費用并在工資中扣除。職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壞的,經單位同意后辦理特殊領用,單位要及時修改職工個人領用信息。
5.2.9職工個人憑配發的智能卡到勞保超市刷卡領用勞保標準中的勞動防護用品,智能卡發生遺失、損壞等問題后應及時報單位和人力資源部辦理新卡。各單位要經常維護勞保超市系統中本單位職工的信息,對調入、調離、變換工種的人員信息要及時更改,發現異常情況時要及時和企管信息部、安全辦公室溝通解決。
5.2.10員工在工作崗位必須穿戴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應按套著裝,一個完整工作日以外的業余時間嚴禁穿戴有標識的勞動防護用品,夏季工作服和春秋季工作服不能混穿,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穿夏季工作服,其它時間穿春秋季工作服。
公司機關人員及各單位負責人戴紅色安全帽,公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戴橘黃色安全帽,各單位操作人員戴寶石藍色安全帽,公司接待的外來參觀、考察人員戴白色安全帽。
5.2.11勞保超市要按照各單位的費用計劃和職工個人勞保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額發放。特殊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由需求單位報安全辦公室審批后領用。
5.2.12各單位招用的集團公司內退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由用工單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崗位的勞保標準配發,工作服與安全帽在內退職工離崗時收回。定向實習生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實習單位按照相同或相近崗位的勞保標準配發。配發制服的人員原則上不發工作服。
5.2.13因停產、休假等離崗3個月及以上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停發其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待上崗后方可恢復。
5.3安全防護用品的檢定與維修
5.3.1氣體防護站是集團公司檢測報警器的檢定、維修單位,根據各單位檢測報警器使用情況及報警器技術要求制定定期檢定計劃。
5.3.2需維修的防護器具由使用單位送氣體防護站進行維修,嚴禁擅自拆卸、修理;被列入檢定計劃的報警器使用單位原則要按時送檢,特殊情況要征得防護站的同意。便攜式與固定式報警器必須定期進行檢定,檢定周期為一年。
5.3.3勞動防護用品由于破損等導致無法滿足個體防護需要的要及時更換,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內帽帶、內襯損壞的應及時更換。
5.4安全防護用品的報廢
5.4.1防護器具欲做報廢處理時,須經氣體防護站檢定,確定不能維護或無維修價值后,將有報廢建議結論的檢定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會同設備主管部門一道做最終報廢結論。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期限執行國家的相應標準。
5.4.2出具報廢結論后的防護器具必須報廢,報廢的防護器具由煤氣防護站保管和處理,各相關臺帳同時注明報廢日期,檔案保存2年。
5.5安全防護用品的費用管理
5.5.1經營管理部核定、下發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費用計劃,安全辦公室監督、控制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的發生情況,各單位按照費用計劃控制勞動防護用品的領用,每月分析費用差異情況并報安全辦公室。
經營管理部根據氣體防護站防護器具維護、檢定與氣體充填、氣瓶檢驗工作和材料消耗量核定所需費用,給予氣體防護站單列維檢費。
5.5.2氣體防護站所從事的維護、檢定、充填工作按集團公司制定的相關收費標準向集團公司相關單位收費或轉帳,所發生費用均進入公司核定的維檢費用中,所有維檢項目內容必須列帳,帳目必須清晰。
5.5.3安全防護用品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6.1防護器具未按檢定計劃送檢或存在問題沒有及時維修的,按不符合項考核責任單位。
6.2由于有關人員失誤造成防護器具報警失效、保護失誤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7.5《使用說明書》
序號
記錄名稱
產生部門
保管部門
保管期限
1
檢定報告
氣體防護站
防護站、使用單位
2年
2
檢定計劃
氣體防護站
防護站、使用單位
2年
3
檢定(維修)登記臺賬
氣體防護站
防護站、
2年
4
需求計劃
需求單位
宏泰貿易分公司
2年
5
防護器具登記臺帳
安全管理部門
安全管理部門、防護站、
使用單位
永久
6
勞動防護用品登記臺帳
使用單位
使用單位
永久
9附表/附錄
防護器具登記臺帳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5
一、電烙鐵
(一)手柄、導線、插頭應完好無損,導線不準用強度低的塑料線。使用前必須檢查,出現手柄及插頭破損,帶電體裸露、導線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準使用。
(二)在機架上使用時,應防止燒壞布線或其它設施。在帶電設備上使用時,不準接地(在保證電烙鐵不漏電的情況下)。烙鐵上的余錫不準亂甩。
(三)暫時停用應放在專用支架上,不準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卻不準放回原處。
二、移動式排風扇、電風扇
(一)排風扇金屬外殼及其支架,必須有接地保護措施,并使用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電源接線盒。移動時應先切斷電源。
(二)使用前應檢查并應定期檢修,零部件破損、導線老化,不準使用。不準在人孔內使用排風扇、電風扇。
三、手電鉆、電錘
(一)應使用雙重絕緣的'手電鉆、電錘。使用不是雙重絕緣的手電鉆、電錘時,應檢查金屬外殼不得漏電,手柄、開關、導線及插頭必須完好無損。使用時其插頭必須與帶漏電保護器的單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嚴禁將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須檢查外殼是否漏電;并進行空載試驗;運轉正常方可使用。裝卸鉆頭時,嚴禁戴手套,并在完全停止轉動時進行。
(三)遇停電、離開工作地點或轉移工作地點,上、下傳遞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四)在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不準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中出現震動、高熱或異聲,應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
(六)在潮濕或金屬容器內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采用低壓電源。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6
一、發放原則
1.凡屬在生產過程中,起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者則予配發;否則,不發。
2.根據勞動條件,本著最低的需要和節約使用的精神,對于不同的工種,不同的條件,發放不同的勞保用品。
3.凡從事多工種生產作業的職工,按其擔負的主要工種的標準發給。
4.標準規定的雖有,但不需要者不發。
二、發放和管理
1.勞保用品的采購可由供應部負責統一采購供應。
2.公司要建立健全勞保用品的計劃、保管、發放、獎懲等制度,各級領導要認真貫徹國家勞保政策、法律、規定標準,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做勞保用品計劃,制定修改本單位勞保實施細則,并會同勞資、工會、財務等部門檢查勞動保護政策、法律、規定與標準的執行情況,及時研究采用能增強防護能力的,物美價廉、新穎耐用的新產品。
4.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鑒定核實后方可換發,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5.支援外地的.生產人員。可按當地規定標準供給或借給,用后收回。
6.職工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在半年以上者,個人用品應根據實際有的停發,有的則相應延長使用期,調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應按管理人員標準發給。
7.參加各類政治、業務、技術、文化、學習的職工,可按其時間長短,分別實行停發、減發或延長使用期的辦法。
8.參加生產勞動或短期下班組勞動的干部,可發給必需的勞保用品,長期參加班、組勞動的干部,應按其所在班、組工種的標準發給。
9.代培、代訓、送外或實習人員的勞保用品,由原單位負責發放或借給,用后收回。
10.職工在公司范圍內調動,個人使用的物品可帶至新單位繼續使用,并由調出單位辦理調撥手續。調出公司,勞保用品一律收回。職工變更工種時,應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11.勞保用品屬生產所需,非生產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須嚴格執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擴大發放范圍,提高標準,違者要追究責任。同時教育職工自覺愛護、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丟失、損壞或作它用。
12.對防護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網(帶)、防毒口罩、漏電保安器、絕緣用品等,須建立健全檢驗制度,使用前要嚴格檢查,發現破損、失效、影響安全時,應及時修理或停止使用。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7
一、一般規定
1、對公司承建的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分公司生產車間的施工、生產場所(以下統稱為“作業場所”)安全設施、安全防護用品的安全狀況,必須進行有效監控,規范其采購和進場驗證、安裝驗收、使用、保養、維修、改造和報廢管理。
2、本制度所涉安全設施,是指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以外的、為保護作業者的安全所采取的各種防護設施。主要包括:
⑴作業場所中對危險作業區域的圍(擋)護設施,如施工現場的“四口”防護和坑井、陽臺、樓層、屋面的臨邊防護設施等。
⑵作業場所的支護和加固設施,如施工現場腳手架、承重架設施,基坑支護設施等。
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車間生產用電安全中的保護接零、重復接地、避雷接地、漏電保護等電氣安全防護設施。
⑷安全警示、指示設施及安全標志。
3、本制度同時適用于對施工現場臨時用房、臨時圍墻(擋)等臨時設施,以及作業場所的消防設施、器材的'安全監控與管理。
4、安全防護用品(以下簡稱“安全護品”)包括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簡稱“個人護品”)、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簡稱“重要護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簡稱“特種護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鋼管腳手扣件、漏電保護器、電纜線、電焊機二次側保護器、消防器材,其他特殊材料、設備和防護用品等。
二、采購和進場驗證
1、工程項目部和生產車間(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必須根據施工生產特點,對所需的安全設施、安全護品進行策劃,并列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計劃。
2、使用單位應根據公司確定的合格供應商名錄,向合格的供應商采購或租賃所需的安全設施、安全護品。被授權自行實施采購或租賃時,應對不在名錄中的供應商進行評價,并形成記錄。具體程序和規定參照公司《物資采購控制程序》執行。
3、安全設施、安全護品進場驗證方法包括:查驗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產品3c認證證書,查驗實物質量,按規定要求抽樣復試。同時可參照公司《進貨物資驗證規定》。
4、進入作業場所的安全護品必須具備產品合格證和廠家生產許可證。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鋼管腳手扣件等重要護品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檢測合格報告。沒有質量證明材料或質量證明材料不齊全的不得進入現場使用。
設備租賃分公司必須為所提供的鋼管、腳手架扣件等周轉材料提供檢測合格報告、產品合格證和廠家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5、由使用單位物資材料供應部門(材料員)具體負責作業場所安全護品進場驗證,并形成記錄。相應規定如下:
5.1施工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每次使用前,各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金屬拉伸試驗方法》(gb/t228)、《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xx)的規定對鋼管、扣件質量進行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5.2現場使用的鋼管、扣件必須進行除銹、防銹處理,并按規定對鋼管進行油漆(由設備租賃分公司負責漆防銹漆,工程項目部漆標識漆)。
5.3嚴格實行鋼管、扣件的報廢制度。
5.4現場使用的安全帽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色標國家標準(現場管理人員為黃色,指揮作業人員為紅色,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為藍色,操作工人為白色)。
6、分包單位采購或自帶安全設施、安全護品時,工程項目部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規定并實施如下要求:對采購資料或合同進行簽認,對進場的安全物資共同驗證,對驗證狀態進行標識和記錄,防止誤用或錯用。
三、安裝驗收
1、作業場所安全設施由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安全驗收,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施工員及相關人員參加,并作出書面驗收結論意見。
2、安全設施安裝后使用前的安全驗收內容應包括:
2.1專業性較強的安全設施分項工程必須首先驗證其專項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須包括搭設和拆除兩部分內容。對于無專項施工方案或方案針對性不強、無法有效指導實際操作的,均不予驗收。
2.2對相關操作人員的資格能力、持證上崗情況進行驗證。使用單位必須提供相關人員的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并與實際操作人員相對應。
2.3對現場安全設施的安裝搭設、安全保險、保護裝置及使用性能等進行實地檢查驗收,并填寫記錄。
3、作業場所所有安全設施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管理
1、使用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并確保操作人員接受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相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2、使用單位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對有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及交底,嚴格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3、經驗收合格的安全設施應及時掛設驗收合格牌,明確安裝、驗收人員姓名。
4、作業現場應設置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現場安全標志應按圖掛設,尤其在主要作業部位和作業點、主要通道及危險區域必須掛設相應的安全標志。
5、對現場安全護品、安全設施應建立臺帳,并進行定期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缺陷和隱患必須立即整改,直至消除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檢查記錄由各使用單位存檔。
6、安全設施(包括安全標志)不得擅自拆動。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時,須經現場技術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7、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配備和使用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現場作業人員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規定如下:
7.1工種相同,但勞動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發給不同的護品。
7.2多工種作業的,按基本工種發給。并根據實際作業需要加以補充。
7.3同工種崗位調動,原發個人護品未到期的,須繼續使用。
7.4報廢的個人護品應及時予以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8、作業現場應落實專人,加強對現場安全護品、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安全護品、安全設施材料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堆放場地應保持清潔、無積水。每次使用回收后,應及時清理檢查,剔除報廢的材料,并經適當保養后存放。
9、在搭設與拆除安全設施、臨時設施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搭、拆時使用的材料應集中收集、統一搬運,嚴禁亂丟亂拋。
10、在遇有暴風雪及臺風暴雨等惡劣氣候前,應及時停止作業,對現場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加固。惡劣氣候過后,應及時對安全設施加以檢查,修復完善后方可繼續使用。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8
1安全帽
1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2安全帽的質量,必須符合gb2811-81之國家標準,有出廠合格證、鑒定證執行兩證制度。
3使用安全帽需經常進行檢查,每年按標準規定進行檢查試驗,有損壞、損傷、裂痕等,凡不符合要求的堅決報廢。
2安全帶
1根據作業選用合適的安全帶。
2凡在2米及2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必須系好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3安全帶符合gb6095-85之國家標準才能使用,并定期檢查。
4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更換,更換新繩時加繩套。
5高空作業不具備掛安全帶的條件時,要搭設安全網或安全繩、防護欄等,確保安全。
3安全網
1安全網必須取得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2安全網的規格、材質等必須符合gb5125-1997《安全網》和gb16909-1997《密目式安全網》國家標準。
3在建工程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
4物料提升機架體外側應使用密目網和立網防護。
5密目式安全網掛設時每個環扣都必須穿入符合規定的纖維繩或12-14號的`鉛絲,牢固扎結,固定點間距應不大于50cm,上下網之間要拼接緊密。
6要保證安全網受力均勻,必須經常清理網上落物,網內不得有積物。
7安全網支設完畢,經過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拆除安全網必須在有經驗人員的嚴密監督下進行,拆網應自上而下,同時要采取防墜落措施。
4四口防護
1在建筑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予留洞口均須進行防護。
2樓梯扶手應在樓梯踏步拆模后及時安裝。否則,除應沿樓梯設1.2、0.6
米高的護身欄外,還應在井內首層固定安全網一道,并每隔兩層再固定一道安全網或層層鋪設腳手板。
3正在施工的電梯井,應在井內設首層固定安全網,每隔三層各設一道安全網或層層鋪設腳手板,電梯井內不得垂直運輸。電梯井各層門口必須安裝2米高的護身欄板或活動門,做到牢固可靠。
4在建工程的通道口,必須搭設防護棚。棚的寬度應大于出入口,其長度應根據建筑物的高度設置。
5500×500毫米以下的洞口,予埋鋼絲網或加固定蓋板。500×500毫米至1500×1500毫米的洞口,予埋通長鋼筋網,無條件的,可加固定蓋板,1米以上的予留洞口周圍,應設高度為0.6米、1.2米的雙道護身欄桿,并視洞口深度設置固定安全網。“四口”處除設置蓋板,圍欄外還應有醒目的示警標志,黑暗處和夜間應加裝照明式紅燈示警。
5監邊防護
1在建工程通往尚未安裝欄板的陽臺門,無女兒墻的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的周邊,斜馬道兩側邊,卸料平臺兩側邊,都必須設置1米高的雙層圍欄或支設安全網。
2建筑物頂部的施工防護架子,要高于屋頂和挑檐板1.5米,高于平屋面女兒墻墻頂1米,高出部分要綁兩道防身欄,并掛立網。
3在建工程靠近臨街、民房和人行道處,要支搭防護棚。防護棚頂用木板鋪設為宜,其長度與寬度以確保了行及民房安全為準。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9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1定義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1 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 管理職責
2.1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2.2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發放及小件防護用品的審批工作,按發放標準保質、保量供應。
2.4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3 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3.2.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3.2.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2.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間部門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車間、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柜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并按班交接。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3.6.1由勞動工資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3.6.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6.3安全帶要防止潮濕霉爛強度下降,經常要進行強度試驗。
3.6.4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3.6.5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0
一、安全帽
建筑施工現場上,工人們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為了保護頭部不受到傷害。它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保護人的頭部不受傷害或降低頭部傷害的程度。
(1)飛來或墜落下來的物體擊向頭部時;
(2)當作業人員從2m及以上的高處墜落下來時;
(3)當頭部有可能觸電時;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業,頭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銳、堅硬的物體時。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標準,使用要符合規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確,就起不到充分的防護作用。一般應注意下列事項:
(1)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后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后將帽內彈性帶系牢。緩沖襯墊的松緊由帶子調節,人的頭頂和帽體內頂部的空間垂直距離一般在25~50mm之間,至少不要小于32mm為好。這樣才能保證當遭受到沖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空間可供緩沖,平時也有利于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腦后方。否則,會降低安全帽對于沖擊的防護作用。
(3)安全帽的下領帶必須扣在頜下,并系牢,松緊要適度。這樣不致于被大風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礙物碰掉,或者由于頭的前后擺動,使安全帽脫落。
(4)安全帽體頂部除了在帽體內部安裝了帽襯外,有的還開了小孔通風。但在使用時不要為了透氣而隨便再行開孔。因為這樣作將會便帽體的強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所以要定期檢查,檢查有沒有龜裂、下凹、裂痕和磨損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要立即更換,不準再繼續使用。任何受過重擊、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論有無損壞現象,均應報廢。
(6)嚴禁使用只有下頜帶與帽殼連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內無緩沖層的安全帽。
(7)施工人員在現場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壓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變蛻的性質。所以不易長時間地在陽光下曝曬。
(9)新領的安全帽,首先檢查是否有勞動部門允許生產的證明及產品合格證,再看是否破損、薄厚不均,緩沖層及調整帶和彈性帶是否齊全有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立即調換。
(10)在現場室內作業也要戴安全帽,特別是在室內帶電作業時,更要認真戴好安全帽,因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還能起到絕緣作用。
(11)平時使用安全帽時應保持整潔,不能接觸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準當凳子坐,防止丟失。如果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補發或更換。無安全帽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二、安全帶
建筑施工現場上,高處作業,重疊交叉作業非常多。為了防止作業者在某個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現的墜落,作業者在登高和高處作業時,必須系掛好安全帶。安全帶的使用和維護有以下幾點要求:
(1)思想上必須重視安全帶的作用。無數事例證明,安全帶是'救命帶'。可是有少數人覺得系安全帶麻煩,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別是一些小活、臨時活,認為“有扎安全帶的時間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發生就在一瞬間,所以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要求系好安全帶。
(2)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繩帶有無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卡簧彈跳性是否良好。
(3)高處作業如安全帶無固定掛處,應采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帶掛在移動或帶尖稅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掛低用。將安全帶掛在高處,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掛低用。這是一種比較安全合理的科學系掛方法。它可以使有墜落發生時的實際沖擊距離減小。與之相反的是低掛高用。就是安全帶拴掛在低處,而人在上面作業。這是一種很不安全的系掛方法,因為當墜落發生時,實際沖擊的距離會加大,人和繩都要受到較大的沖擊負荷。所以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杜絕低掛高用。
(5)安全帶要拴掛在牢固的構件或物體上,要防止擺動或碰撞,繩子不能打結使用,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
(6)安全帶繩保護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繩被磨損。若發現保護套損壞或脫落,必須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帶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長繩時必須要加緩沖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帶在使用前要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安全帶在使用后,要注意維護和保管。要經常檢查安全帶縫制部分和掛鉤部分,必須詳細檢查捻線是否發生裂斷和殘損等。
(9)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或尖銳物體,不要存放在潮濕的倉庫中保管。
(10)安全帶在使用兩年后應抽驗一次,頻繁使用應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更換。定期或抽樣試驗用過的安全帶,不準再繼續使用。
三、防護服
建筑施工現場上的作業人員應穿著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為白色,其他工種的工作服沒有顏色的限制。防護服有以下幾類:
(1)全身防護型工作服;
(2)防毒工作服;
(3)耐酸工作服;
(4)耐火工作服;
(5)隔熱工作服;
(6)通氣冷卻工作服;
(7)通水冷卻工作服;
(8)防射線工作服;
(9)勞動防護雨衣;
(10)普通工作服。
建筑施工現場上對作業人員防護服的穿著要求是:
(1)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著工作服;
(2)操作轉動機械時,袖口必須扎緊;
⑶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穿著特殊作業防護服;
(4)焊工工作服應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四、防護眼鏡
物質的顆粒和碎屑、火花和熱流、耀眼的光線和煙霧都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這樣,在時就必須根據防護對象的不同選擇和使用防護眼鏡。
(1)防打擊的護目眼鏡有三種:①硬質玻璃片護目鏡;②膠質粘合玻琉護目鏡(受沖擊、擊打破碎時呈龜裂狀,不飛濺);③鋼絲網護目鏡。它們能防止金屬碎片或屑、砂塵、石屑、混凝土屑等飛濺物對眼部的打擊。金屬切削作業、混凝土鑿毛作業、手提砂輪機作業等適合于佩戴這種平光護目鏡。
(2)防紫外線和強光用的防紫外線護目鏡和防輻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輻射線面罩應由不導電材料制作,觀察窗、濾光片、保護片尺寸吻合,無縫隙。護目鏡的顏色是混合色,以藍、綠、灰色的為好。
(3)防有害液體的護目鏡簡易主要用于防止酸、堿等液體及其他危險注入體與化學藥品所引起對眼的傷害。一般鏡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鏡架用非金屬耐腐蝕材料制成。
(4)在鏡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屬鉛面制成的鉛制玻璃片的護目鏡,主要是為了防止*射線對眼部的傷害。
(5)防灰塵、煙霧及各種有輕微毒性或刺激性較弱的有毒氣體的防護鏡必須密封、遮邊無通風孔,與面部接觸嚴密,鏡架要耐酸、耐堿。
五、防護鞋
防護鞋的種類比較多,如皮安全鞋、防靜電膠底鞋、膠面防砸安全鞋、絕緣皮鞋、低壓絕緣膠鞋、耐酸堿皮鞋、耐酸堿膠靴、耐酸堿塑料模壓靴、高溫防護鞋、防刺穿鞋、焊接防護鞋等。應根據作業場所和內容的不同選擇使用。
建筑施工現場上常用的有絕緣靴(鞋)、焊接防護鞋、耐酸堿橡膠靴及皮安全鞋等。對絕緣鞋的要求有:
(1)必須在規定的電壓范圍內使用;
(2)絕緣鞋(靴)膠料部分無破損,且每半年作一次預防性試驗;
(3)在浸水、油、酸、堿等條件上不得作為輔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護手套
施工現場上人的一切作業,大部分都是由雙手操作完成的。這就決定了手經常處在危險之中。對手的安全防護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護手套時,必須對工件、設備及作業情況分析之后,選擇適當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護作用。但是對于需要精細調節的作業。戴用防護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對于使用鉆床、銑床和傳送機旁及具有夾擠危險的部位操作人員,若使用手套,則有被機械纏住或夾住的危險。所以從事這些作業的人員,嚴格禁止使用防護手套。
建筑施工現場上常用的防護手套有下列幾種:(1)勞動保護手套。具有保護手和手臂的功能,作業人員工作時一般都使用這類手套。
(2)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要根據電壓選擇適當的手套,檢查表面有無裂痕、發粘、發脆等缺陷,如有異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堿手套。主要用于接觸酸和堿時戴的手套。
(4)橡膠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觸礦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種溶濟作業時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電、火焊工作業時戴的防護手套,應檢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無僵硬、薄檔、洞眼等殘缺現象,如有缺陷,不準使用。手套要有足夠的長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邊。
七、常用安全護具的檢驗方法
常用的安全護具必須認真進行檢查、試驗。安全網是否有雜物,是否被墜物損壞或被吊裝物撞壞。安全帽被物體擊打后,是否有裂紋等。經常對安全護具的檢查按要求進行(1)安全帽:3kg重的鋼球,從5m高處垂直自由墜落沖擊下不被破壞,試驗時應用木頭做一個半圓人頭模型,將試驗的安全帽內緩沖彈性帶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種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試驗都可用此方法。檢驗周期為每年一次。
(2)安全帶:國家規定,出廠試驗是取荷重120kg的物體,從2~2.8m高架上沖擊安全帶,各部件無損傷即為合格。
工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試驗負荷重標準情況下,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一些工地經常使用的方法是:采用麻袋,由裝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鐵塊,以達到試驗負荷的重的標準。用專作實驗的架子,進行動、靜荷重試驗。
錦綸安全帶配件極限拉力指標為:腰帶1200~1500kg,背帶700~1000kg,安全繩1500kg,掛鉤圓環1200kg,固定卡子60kg,腿帶700kg。
安全帶的負荷試驗要求是:施工單位對安全帶應定期進行靜負荷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吊掛5min,檢查是否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記錄。
安全帶的檢驗周期為:每次使用安全帶之前,必須進行認真的檢查。對新安全帶使用兩年后進行抽查試驗,舊安全帶每隔6個月進行一次抽檢。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過試驗的安全護具,不準再用。
(3)個人防護用品的檢查還必須注意:
1)產品是否有“生產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2)產品是否有“產品合格證書”;3)產品是否滿足該產品的有關質量要求;4)產品的規格及技術性能是否與作業的防護要求吻合。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1
(一)總則
1.為規范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安全與健康,杜絕管理浪費,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制度》,結合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2.本制度所稱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是指為員工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保護用品。
3.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分為一般勞動保護用品(大勞保和小勞保)、和特殊作業使用的勞動保護用品(特種勞保)和防暑降溫保健品。
4.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按照《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崗位類別》、《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要求發放。后勤機關工作人員、生產部門職能人員及其他非生產崗位職員原則上不發放小勞保,一般勞保用品應根據需要嚴格控制發放周期。
(二)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管理職責
1.生產技術處負責制定公司員工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辦法,負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計劃申報、發放審核和臺帳建立。
計劃申報流程
2.各二級部門根據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標準負責本部門人員大勞保、小勞保及特種勞保用品的計劃申報,生產技術處負責各部門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申報匯總、發放審核和臺帳建立;以及特種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和臨時需要勞動保護用品的審批程序;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對不具備使用條件的,有權拒絕收貨,并要求退換;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檢查,對違規行為查處,及時反饋勞動保護用品質量情況。
3.供應處負責委托采購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的落實,并對勞保用品的到貨進行驗收保管及臺帳記錄,按照生產技術處批準的勞保領料單進行核發,并負責安全、健康用品的回收。
4.供應處負責采購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時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必須確保質量,按期采購,滿足發放需要,并獲取和保存生產廠家提供產品“三證” (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合格證)。
(三)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發放
1.生產技術處根據《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崗位類別》、《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負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的發放審核并健全臺帳。臺帳一人一卡。
2.行政人事處應將員工名冊送生產技術處一份,員工崗位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生產技術處,以確保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準確發放。
3.新進員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于上崗前配發勞動保護用品,首次發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兩套。安全帽一頂、勞保鞋一雙。
4.轉崗職員因新工種需要而在原崗位未配發的保護用品,經生產技術處核實后予以補發。
5.職員從事多工種作業的,應按其危害保護進行發放,不得重復發放。
6.一般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門員工人數及崗位實際需要由生產技術處核發。
7.因生產、檢修等作業中涉及特殊保護需要的,由使用部門申請,生產技術處確認、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發放特種保護用品,使用后專人保管以供備用。
8.各二級部門應在使用前履行計劃申報手續,特種勞保用品計入領用人臺帳,領用人崗位變動,憑移交手續到生產技術處變更領用人記錄,特種勞保不設定使用周期,但必須以舊換新。
9.各工種職員在集團公司范圍內因工作調動,大勞保用品隨人走,原發大勞保用品順延使用期限;若公司間臨時工作調動的,大勞保用品由原單位發放,小勞保及特殊勞保用品由新單位發放。
10.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領料單經生產技術處審核登記后又因倉庫無貨暫時無法領用的,應在三日內持原領料單到生產技術處進行沖銷,貨到后再重新履行領用手續,否則臺帳反映的個人領用情況視為屬實。
11.各工種職員不管什么原因脫離生產崗位,一個月以上者,停發當月有關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半年以上者,停發工作服、防護鞋,回崗位后原發勞動防護用品順延使用期限。
12.外來代培人員,實習人員按公司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方能上崗。
13.調職員工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的發放要按照新崗位的發放標準,發放卡隨崗位轉移。新崗位發放標準施行后,原崗位勞保發放時間具有延續性,原崗位未配齊的勞保用品,予以補發。
14.保衛(保安)人員的著裝,由保衛部門提交專項申請,行政人事處審核,公司領導審批后發放。
15.職員一般大勞保和特種勞保用品達到發放周期后,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員驗證報廢后,換領新的勞動保護用品;未到發放周期而損壞或丟失的勞動保護用品,根據責任大小,落實后予以賠償,及時予以核發。各種勞保用品的賠償標準,由供應處報公司審定。
16.生產技術處每年根據當地季節情況合理制定發放時間,不得反季節發放勞保用品;根據本地氣候狀況,公司不發放棉衣,夏季工作服在周期內相應增加一套。
(四)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用品的監督管理
1.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換裝時間和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各級管理部門和員工均有權對勞保保護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或舉報,凡違反 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實,予以通報批評以上的處理。供應處每季度對生產技術處勞保臺帳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2.印有企業標志的`職員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轉讓他人,否則,因此造成企業形象損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當事人個人承擔一切后果。
3.為保護職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職員在生產崗位操作時,必須規范穿戴、配齊勞動保護用品;機關、后勤工作人員參加生產現場作業或義務勞動時,必須穿戴合適的勞動保護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據實際情況核發,但不得超過核定標準。
4.員工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如數回收。勞保用品管理部門要嚴格發放、回收手續,防止在過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職導致新、舊勞保用品流失的,予以嚴肅處理。
5.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生產現場檢查、了解和收集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通過安全生產技術處向供應處反饋信息。
6.安全、健康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直接關系到員工的生命安全,物資保管人員應妥善管理勞動保護用品,防止過期、變質,對庫存過期的勞保用品一律不準發放;定期統計庫存情況,對缺供或積壓的現象應及時報告、處理。
7.保健用品發放在每年夏季7、8、9月,使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報計劃到生產技術處審核,交采購部門采購發放給員工。生產技術處負責發放臺帳記錄。
(五)附則
1.本制度中所稱大勞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勞保鞋、雨衣、雨鞋;小勞保包括:布手套、紗手套、防塵帽、紗口罩等;特種勞保包括:安全繩(帶)、防塵鏡、防沖擊護面具、阻燃(熱)保護服、防靜電工作服、專用絕緣靴、防噪聲護耳器、各類專用保護手套等。保健用品包括:夏桑菊、板藍根、人丹、風油精、清涼油等防暑降溫藥品。
2.本細則由生產技術處歸口管理,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2
1 目的和范圍
目的:保證企業職工能夠正確使用特種防護用品,真正起到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特種防護用品在采購、發放、配備、使用、儲存等環節的管理。
分類:本制度所指特種防護用品為:防毒面具、長管呼吸器、正壓呼吸器、防化服等。
2 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發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樣板企業考核驗收辦法》制定本制度。
3 職責
3.1安環部負責制定《特種防護用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對特種防護用品在采購、驗收、發放、配備、使用、儲存等環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各車間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防護用品需用計劃的提報,匯總至安環部。
3.3采購部根據公司下達的采購計劃,負責特種防護用品的采購,采購必須按照國家和企業有關規定進行,嚴格供貨方資質的查驗,確保產品質量。
3.4倉庫負責特種防護用品的保管、發放。
3.5各車間和部門根據本單位特種防護用品需用計劃領用,并按照配備要求配備給有關生產崗位和職工本人,建立發放、配備檔案。
3.6安環部、各車間和部門對新職工入廠三級安全教育、轉崗培訓必須有特種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的課程,有考核紀錄和培訓檔案,到生產崗位后要建立正確使用培訓考核紀錄。
4 特種防護用品的使用,參照《安全培訓手冊》和設備使用說明書。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3
⑴專職安全員建立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管理臺帳,建立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周期檢查試驗記錄。
⑵經周期檢查、試驗不合格或沒有經周期檢查、試驗,或超過周期檢查,試驗的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一律不準在施工過程中使用。
⑶有關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的'維護保養根據“誰使用,誰維護,誰保養”的原則,嚴格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送變電工程標準化安全設施規定》中的規定,對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合理放置,并建立維護保養記錄。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4
1目的與依據
1.1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規范安全防護用品的合理使用,保護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是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及有關制度的規定,結合電廠實際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情況編寫的。
2安全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保管
2.1安全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損壞或丟失的,必須向電廠申領,同時上交30元。
2.2工作服(包括冬裝、夏裝、防塵服、耐酸堿服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未到更換期損壞,可向電廠申領,并上交50~100元服裝費;工作服發放后未工作滿半年的,要上交電廠50~100元服裝費。
2.3勞保鞋(包括絕緣鞋、棉鞋、水鞋等):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損壞,可向電廠申領,并根據鞋的種類上交20~100元。
2.4防塵口罩: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損壞,可向電廠申領,并根據防塵口罩的種類每個上交20~50元。
2.5防塵帽: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損壞,可向電廠申領,并每頂上交10元。
2.6防護眼鏡:由使用者自行保管,非正常使用損壞,可向電廠申領,并每只上交10元。
2.7安全帶:由使用班組或處室保管,非正常使用損壞的,每條考核班組或處室50元。
2.8防毒面罩:由運行分場使用的專業負責保管,非正常使用損壞的,每個考核100~200元。
2.9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由運行分場負責保管,非正常使用損壞的,每具考核5000元。
2.10防火服:由運行分場負責保管,非正常使用損壞的,每套考核500元。
2.11其他安全防護用具:根據生產需要配置的特殊安全防護用品,由使用者或班組保管,非正常使用損壞的,按該安全防護用具購置價格的80%進行考核。
3佩戴安全帽的要求
3.1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標準,使用要符合規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確,就起不到充分的防護作用。
3.2工作人員進入電廠,必須佩帶安全帽。在現場室內作業也要戴安全帽,特別是在室內帶電作業時,更要認真戴好安全帽。
3.3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后調整帶調整到適合的位置。
3.4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腦后方。
3.5安全帽的下領帶必須扣在頜下,并系牢,松緊要適度。
3.6工作人員在現場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4工作服的要求
4.1工作中要穿集團公司統一發放的工作服,并根據季節變化和集團公司的要求,選擇穿著冬裝或者夏裝。
4.2如果工作中長期接觸粉塵、酸堿等有毒、有害物質時,要穿著防塵服、耐酸堿服等特殊的工作服。
4.3要穿著和體的工作服,并且要將衣扣扣好,禁止敞懷。
4.4在轉動、移動等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將衣服和袖口扣好,工作服不應有可能被轉動的機器絞住的.地方。
5勞保鞋的要求
5.1工作人員要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選擇使用相應的勞保鞋,如:電氣工作要穿絕緣鞋或絕緣靴;冬季室外工作要穿棉鞋;接觸水的工作要穿水鞋;接觸酸堿的工作要穿耐酸堿鞋等。
5.2勞保鞋要妥善保管,防止鞋損壞后不能起到良好的安全防護作用。
5.3一些特殊的勞保鞋(如高壓絕緣靴等)應定期進行檢測,如果不能滿足安全要求,應及時進行更換。
6防塵口罩的要求
6.1為了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職工在粉塵較大場所中工作時要佩戴防塵口罩。
6.2防塵口罩為非一次性使用用品,要妥善保管,定期更換濾紙,以便能夠起到良好的防塵作用。
6.3防塵口罩在使用前,應認真查看口罩的通氣孔、固定帶等處是否完好,如果有缺陷,應進行更換。
7佩帶安全帶的要求
7.1為了防止工作人員在某個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現的墜落,工作人員在登高和高處作業時(凡離工作基準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必須系掛好安全帶。
7.2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繩帶有無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卡簧彈跳性是否良好。安全帶在使用后,要注意維護和保管。要經常檢查安全帶縫制部分和掛鉤部分,必須詳細檢查捻線是否發生裂斷和殘損等。
7.3高處作業安全帶要拴掛在牢固的構件或物體上,要防止擺動或碰撞,繩子不能打結使用,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如安全帶無固定掛處,應采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或采取其他方法進行固定。禁止把安全帶掛在移動或帶尖稅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7.4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將安全帶掛在高處,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掛低用。
7.5安全帶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長繩時必須要加緩沖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7.6安全帶繩保護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繩被磨損。若發現保護套損壞或脫落,必須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8防毒面具的要求
8.1在工作或應急救援中,接觸有毒物質時,應佩戴相應的防毒面具,以保護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
8.2使用防毒面具前,應全面檢查面具,禁止使用有缺陷的面具。并且根據要接觸的毒物正確選用濾毒罐或濾毒盒。濾毒罐和濾毒盒的選用見附表。
8.3防毒面具應妥善保管,定期進行檢查,對損壞的面具應及時進行更換。
9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的要求
9.1在空氣中氧含量缺少、毒劑濃度高或各種毒物混存、搶救中毒者以及現場情況不明等有生命危險的作業場合中,要使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9.2使用前應全面檢查呼吸器,特別是氧氣罐的壓力,如果壓力不足,不準使用。
9.3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應定期檢查,氧氣罐定期進行充壓。
9.4運行分場應定期組織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的培訓學習,使工作人員能夠正確使用。
10防燙服的要求
10.1在高溫高壓設備上及有可能發生燙傷的場所進行工作時,要穿戴防燙服。運行分場要制定防燙服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
10.2防燙服由運行分場負責保管,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有缺陷,要立即進行修復或更換。
10.3使用前,工作人員要全面檢查;使用中,要按照要求正確穿戴。
10.4運行分場應定期組織防燙服的培訓學習,使工作人員能夠正確使用。
11考核
11.1工作現場發現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品者,視情節程度考核20~100元;重復違反規定者將加倍考核。
11.2因未使用安全防護用品而發生事故的,按電廠及集團公司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11.3安全防護用品保管不當損壞或丟失的,按本規定2.1~2.11內容處理。
12附則
12.1本規定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并負責解釋。如果與上級規定沖突,以上級規定為準。
12.2本規定由綜合辦公室、生產設備處、運行分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
12.3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4本規定編寫人:××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5
一.消防用品的購發:
1.材料設備部根據各部門需求制定《采購計劃》。
2.消防用品必須從正規渠道購買。
3.所購物品必須具備相應的證明。
4.所有消防用品必須統一發放,并進行領用登記。
二.消防用品管理要求:
1.對公司人員進行消防用具的使用培訓。
2.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確保其能正常使用,發現失效或損壞應立即停用,并配備新器材。
3.企業各單位所配置的消防設備、器材,如各滅火器、消防栓、水袋、鍬、桶等,要按照責任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所在單位共同負責,落實到人,加強管理。
4.消防器材的.設置和管理,要做到三定(定部位、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養),一追查(如有違者追查責任)、除滅火外,遇特殊情況,必須動用消防器材、設備時,必須通過企業相關管理部門同意。
5.消防器材、設備的放置地點周圍不準堆放障礙物,廠區道路不準堵塞,以免影響滅火行動。
6.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任何人有權令其改正,不聽勸阻者,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要根據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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