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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印章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院印章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醫院印章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省醫學科學院xx省人民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印章管理,保證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要求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公章及各部門、科室及下屬單位和病區(以下簡稱各部門)印章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醫院公章、醫療業務專用章、部門章、個人名章。
第四條 醫院法人授權醫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長辦公室負責管理和使用,授權醫療業務專用章由相關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部門章由各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醫(藥)師個人處方簽名章及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分別由醫務部、財務部負責管理,使用權屬個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條 醫院公章由院長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條 經醫院批準設置的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院長辦公室,再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由院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七條 醫(藥)師個人簽名章由醫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名,報院長辦公室刻制;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名,報院長辦公室刻制。
第八條 因部門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院長辦公室,并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九條 未經批準,各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條 醫院公章及各部門印章須在院長辦公室建立的“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預留印模,在院長辦公室領用。同時,各部門也要建立“部門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換時的交接登記。
第十一條 醫院公章由院長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院長辦公室應建立“醫院公章使用記錄簿”,使用醫院公章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在醫院網站下載),然后在“醫院公章使用記錄簿”上填寫用章記錄。
第十二條 各類專用章應依審批權限分別在院長辦公室領用,并在“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預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證明專用章、體檢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分別由醫務部、健康管理中心、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更換印章管理人員時,必須在院長辦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記簿上辦理更換手續。
第十三條 各部門章由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四條 醫(藥)師個人處方簽名章、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由個人保管。
第十五條 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規定的辦公室內進行,不得隨意將公章帶出。公章應放在專用柜內,并做到隨用隨鎖,嚴防丟失或被盜用。第十六條 當印章保管人人事變動或經院領導
審批同意調走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印章保管人員如出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將印章移交指定人員,并辦理相關印章交接手續。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醫院公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對于醫院各級領導已在有關合同或文件中簽字認可的,可不必再填寫“用印申請單”,但需要在“醫院公章使用記錄薄”的備注欄中注明。
第十八條 加蓋“xx省醫學科學院”、“四川省人民醫院”、“xx省醫學科學院(xx省人民醫院)”、“xx省人民醫院合同專用章”等醫院印章原則上需經醫院法人代表(院長)或院長授權委托人(院級領導)簽字同意;加蓋院長簽字章需經院長同意;加蓋“xx省醫學科學院xx省人民醫院證明專用章” 需經醫院法人代表(院長)或院長授權委托人(院級領導)簽字同意,也可經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xx省人民醫院”鋼印主要用于職工工作證、退休證、進修實習生結業證等需要粘貼職工(進修實習生)照片的證件,需經人力資源部或醫務處、教育培訓處、護理部等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
第十九條 以醫院名義對外簽訂各類合同、合作協議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務,需先經醫院法律顧問審定后,由院長簽字或院長書面授權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權)簽字后,方可使用醫院公章;院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單位不得以醫院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等,也不能使用醫院公章;院內所屬的獨立法人單位只能根據章程規定,以自身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醫院不能為其加蓋醫院公章。
第二十條 職工如需要醫院出具出差介紹信、收入證明等,本人應先提出書面申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蓋章。
第二十一條 使用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 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蓋、不多蓋。
第二十三條 介紹信、便函、授權委托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四條 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及其他需用醫院各類印章的文本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
第二十五條 醫院公章、部門章管理人員在使用印章時要確切了解用印內容,防止只看簽字,不看用印內容就盲目蓋印;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空白授權委托書等文本上加蓋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印章使用責任人(簽字人)對印章負有經濟、行政、法律責任。印章保管人員對違反規定的.簽印有權拒絕用章。
第二十七條 印章保管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確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準手續,不得私自動用印章。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過程中不慎遺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院長辦公室、各部門負責人分別對醫院公章、醫療業務章、各部門印章和個人名章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
第六章 印章的啟用與廢止
第二十九條 醫院公章和專用章的啟用和廢止由院長辦公室統一管理,發啟用或廢止通知。印章啟用前、廢止后統一由院長辦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條 公章及專用章廢止后,如公安機關規定應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機關,并在原“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機關;其他印章應交回原領用處,并在原“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廢停止使用。廢止印章應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條 印章銷毀應由院長辦公室負責組織,銷毀時必須堅持多人監銷,并將銷毀的印章在“醫院作廢印章銷毀登記簿”上登記造冊,銷毀印章時監銷人應在登記冊上簽名證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補充,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醫院印章管理制度 2
一、印章的制作
(一)須刻制辦公用印章的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報辦公室,再到公安指定的刻制單位刻制。
(二)刻制公章后,必須先向院辦公室備案,方可啟用。
(三)舊章換新章的,按以上規定辦理。
二、印章的使用
(一)醫院公章由醫院辦公室作為機密件專人管理并使用,任何工作人員使用公章一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二)以醫院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報表,經濟合同、協議訂購單、證書等,由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同意后方可加蓋公章。
(三)因公出差、聯系業務等必須出具相關證明時,要經分管院長同意后經院辦公室負責人核準,方可開具并加蓋公章。
(四)職工親屬辦理出國、購房等手續需醫院出具證明的,由職能科室負責人審核后,經分管院長、院長審批后方可開具并加蓋公章。
(五)醫院領導工作用章(個人私章)必須經本人同意方可使用。
(六)蓋章人要按照標準規范使用印章,確保印跡清晰、端正,位置正確。
三、印章的保管
(一)醫院各類印章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二)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分工負責,并制定明確的管理、使用辦法,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確保印章的.安全。
(三)印章必須保持整潔,印面字跡工整、清晰,印泥顏色純正。
(四)印章一旦發生丟失,要立即向醫院辦公室、院領導、保衛部和公安匯報,辦理掛失手續。
四、印章管理要求
(一)各類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須依法使用、嚴格管理。
(二)嚴禁以任何形式在空白表格、證書或其他空白紙張上蓋印。
(三)各類印章一般不得帶出醫院。確需外帶的,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并確保2人及以上共同管理。
(四)醫院所用名稱或印章變更時,應將原登記的專用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和醫院檔案室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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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院印章管理,保障醫院合法權益,維護印章使用的嚴肅性和安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及醫療衛生行業相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印章包括醫院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業務專用章(含醫療、財務、人事、行政、后勤等部門專用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病歷專用章等所有代表醫院或部門權責的印章。
第三條 印章管理遵循 “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規范使用、嚴格審批” 的原則,實行 “誰保管、誰負責,誰使用、誰擔責” 的責任機制。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各科室、各部門及全體員工,涵蓋印章的刻制、啟用、保管、使用、變更、作廢、銷毀等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與啟用
第五條 醫院印章刻制須由需求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科室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核,報院長批準后,由院辦公室統一到公安機關指定的正規刻制單位辦理。嚴禁任何部門或個人私自刻制醫院及部門印章。
第六條 印章刻制完成后,院辦公室組織專人驗收,核對印章名稱、樣式、規格是否符合審批要求,驗收合格后登記造冊,填寫《醫院印章登記表》,注明印章名稱、刻制日期、規格、用途、保管部門及保管人等信息。
第七條 新印章啟用前,由院辦公室發布啟用通知,明確啟用日期、使用范圍及相關要求。啟用儀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確保各相關部門知曉印章啟用事宜。未啟用的印章由院辦公室統一封存保管。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八條 印章實行專人保管制度,保管人由院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指定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業務的正式員工擔任,報院辦公室備案。保管人變更須辦理交接手續,填寫《印章交接登記表》,明確交接責任。
第九條 醫院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由院辦公室集中保管;各部門專用章由對應部門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科指定專人分開保管;病歷專用章由醫務科或病案室統一管理。
第十條 印章保管場所須具備安全防護條件,配備保險柜等防盜設施,嚴禁隨意放置。保管人離開工作崗位時,須將印章鎖入保險柜,確保人離章鎖。嚴禁將印章帶離保管場所,確因工作需要帶出的.,須經分管院領導批準,由兩人同行保管,并按時歸還。
第十一條 保管人須妥善保管印章,定期檢查印章狀態,發現磨損、變形等情況及時上報院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申請更換。嚴禁私自轉借、復制、涂改印章,不得利用印章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條 印章使用實行審批制度,遵循 “先審批、后使用” 原則。使用醫院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的,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經科室負責人、分管院領導審核,院長批準后,方可使用;使用部門專用章的,須經科室負責人批準,重大事項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 印章使用時,保管人須核對審批手續是否齊全、用印內容是否與審批事項一致,確認無誤后加蓋印章。印章加蓋應清晰、端正,位置適當,不得模糊不清或蓋在空白紙張、空白文件上。
第十四條 涉及對外簽訂合同、協議、承諾書等重要法律文件的,須經法務部門或法律顧問審核后,方可加蓋相關印章。重大合同、協議的用印,須經院長辦公會研究同意。
第十五條 個人因私需使用醫院印章的,除按規定審批外,還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嚴禁為個人債務、擔保等無關事項加蓋醫院印章。
第十六條 印章使用后,保管人須及時將《印章使用申請表》及用印文件副本歸檔留存,建立用印臺賬,詳細記錄用印日期、用印部門、用印人、用印事由、印章名稱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五章 印章的變更與作廢
第十七條 因醫院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印章磨損、樣式調整等原因需更換印章的,由相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分管院領導審核、院長批準后,按本制度第五條規定重新刻制。
第十八條 舊印章作廢前,由院辦公室組織回收,核對無誤后登記造冊,填寫《印章作廢登記表》,注明作廢原因、作廢日期、回收人等信息。作廢印章須按規定統一銷毀,銷毀過程須有兩人以上在場見證,做好銷毀記錄,銷毀記錄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 嚴禁私自留存、使用作廢印章,一經發現,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紀律處分;造成醫院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刻制、偽造醫院及部門印章的;
(二)擅自使用印章或超越權限使用印章的;
(三)印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的;
(四)私自轉借、復制、涂改印章的;
(五)在空白紙張、空白文件上加蓋印章的;
(六)用印后未按規定歸檔或偽造用印記錄的;
(七)其他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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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區醫院印章管理,規范印章使用流程,防范管理風險,保障醫院正常運營和醫療服務秩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印章包括醫院公章、醫療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人事專用章、病歷專用章等常用印章。
第三條 印章管理實行 “集中管理、規范審批、專人負責” 的原則,確保印章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啟用與保管
第四條 印章刻制須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經院長批準后,由院辦公室統一到正規刻制單位辦理,嚴禁私自刻制。
第五條 新印章啟用前,由院辦公室登記備案,明確保管部門和保管人,發布啟用通知。
第六條 醫院公章、財務專用章由院辦公室專人保管;醫療專用章、病歷專用章由醫務科保管;人事專用章由人事科保管。保管人須妥善保管印章,存放于保險柜或帶鎖抽屜,人離章鎖,嚴禁私自轉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審批
第七條 使用醫院公章,須填寫《用印申請表》,說明用印事由、文件名稱及份數,經科室負責人簽字、院長批準后,由保管人核對用印。
第八條 使用部門專用章,須經科室負責人批準,重大事項(如醫療證明、財務報銷等)報院長審核。
第九條 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表格、空白文件上加蓋印章;嚴禁為與醫院業務無關的事項用印。
第十條 用印文件須留存副本或復印件,由保管人歸檔備查,建立用印臺賬,記錄用印情況。
第四章 印章的作廢與銷毀
第十一條 印章因磨損、變更等原因作廢的,由保管部門回收,報院長批準后,由院辦公室統一銷毀,做好銷毀記錄。
第十二條 嚴禁留存或使用作廢印章,違者將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擅自用印、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丟失或濫用印章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院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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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規范醫院印章管理,保障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維護醫院正常運營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醫療專用章、部門印章等所有印章的刻制、登記、保管、使用、變更、銷毀等全流程管理。
印章管理遵循 “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審批、規范使用” 的原則,確保印章使用全程可追溯。
二、印章刻制與登記
醫院所有印章的刻制均需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院辦公室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統一由院辦公室到公安機關指定的正規刻章單位辦理。
嚴禁任何部門或個人私自刻制醫院印章。私自刻制印章的,一經發現,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印章刻制完成后,院辦公室需對印章的'名稱、規格、材質、刻制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進行詳細登記,建立《醫院印章管理臺賬》,并留存印章印模備案。
三、印章保管
印章實行專人保管責任制,保管人由院辦公室指定或相關部門推薦,經批準后上崗。保管人需簽訂《印章保管責任書》,明確保管責任。
公章、法人章由院辦公室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科指定專人保管,法人章與財務專用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保管。
印章保管人需妥善保管印章,存放于安全、保密的專用柜中,嚴禁隨意放置。保管人離崗時,需將印章鎖好,確保印章安全。
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將印章交他人保管或使用,確需交接的,需經部門負責人及院辦公室批準,辦理交接手續,并在《印章管理臺賬》中記錄。
四、印章使用
使用印章需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日期、文件名稱、份數等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院辦公室復核(重要事項需報分管領導或院長批準)后,方可使用。
印章使用時,保管人需核對申請材料與實際用印文件的一致性,確認無誤后加蓋印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記薄》中詳細記錄使用情況,包括使用人、使用事由、文件編號、用印時間、份數等,使用人需簽字確認。
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空白表格等無具體內容的文件上加蓋印章。確因工作需要使用的,需經院長批準,并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份數,使用后需及時反饋使用情況。
對外使用印章的文件,需留存原件或復印件備案,由院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五、印章變更與銷毀
因醫院名稱變更、印章損壞、遺失等原因需更換印章的,相關部門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由院辦公室按規定流程辦理新印章刻制手續,并收回舊印章。
舊印章收回后,需在《醫院印章管理臺賬》中注明作廢日期,由院辦公室統一保管,定期組織銷毀。銷毀印章需由院辦公室、紀檢監察部門共同監督,填寫《印章銷毀登記表》,留存銷毀過程影像資料備案。
印章遺失的,保管人需立即向院辦公室報告,并采取公告作廢等補救措施。院辦公室需及時上報分管領導,按規定流程辦理補刻手續,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擅自刻制、使用、保管印章,或因保管不善導致印章遺失、被盜用,造成醫院損失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經濟處罰、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印章使用過程中,因審核不嚴、違規用印導致醫院產生法律糾紛或經濟損失的,追究審核人、保管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附則
本制度由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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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加強專科醫院印章管理,規范醫療業務及行政辦公中印章的使用流程,防范醫療風險和法律風險,保障醫院醫療服務秩序和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公章、醫療專用章(如病歷專用章、診斷證明專用章、檢驗報告專用章等)、行政印章、財務印章等各類印章的管理。
印章管理堅持 “專人保管、規范審批、嚴格把關、全程留痕” 的原則,重點強化醫療類印章的使用管理。
二、醫療類印章專項管理
醫療類印章的刻制需由醫務科提出申請,注明印章用途、使用范圍,經院辦公室審核、分管醫療的副院長批準后,統一刻制并登記備案。
病歷專用章、診斷證明專用章由醫務科指定專人保管,僅限用于病歷資料審核、診斷證明出具等醫療業務;檢驗報告專用章、檢查報告專用章由檢驗科、放射科等相關科室指定專人保管,僅限用于本科室檢驗、檢查報告的確認。
使用醫療類印章時,需提供相關醫療文書原件,經科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保管人方可加蓋印章。診斷證明專用章的`使用需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管理規定》執行,嚴禁為非本院患者或虛假病情出具診斷證明并加蓋印章。
醫療類印章使用需單獨建立登記臺賬,詳細記錄使用日期、患者姓名、病歷號、使用事由、文件名稱、經辦人、審核人等信息,登記臺賬需至少保存 3 年,以備核查。
三、通用管理要求
印章保管人需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保密意識,熟悉相關業務流程,嚴格按照審批權限使用印章,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
印章使用實行 “誰申請、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保管、誰負責” 的責任機制,確保每一次用印都有據可查、責任到人。
嚴禁借用醫療類印章用于非醫療業務,嚴禁私自攜帶印章外出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外出用印的,需經分管領導批準,由保管人隨同前往,用印后及時返回并做好登記。
醫務科需定期對醫療類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院辦公室每季度對全院印章管理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違規行為嚴肅處理。
四、其他條款
印章的刻制、登記、變更、銷毀等其他管理事項,參照綜合醫院印章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醫務科、院辦公室共同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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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適應社區醫院基層醫療服務特點,規范印章管理,提高服務效率,同時防范管理風險,保障社區居民和醫院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社區醫院公章、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專用章、健康檔案專用章、行政章、財務章等印章的管理,重點突出基層醫療服務相關印章的便捷性和規范性。
印章管理遵循 “規范有序、便民高效、責任明確、風險可控” 的原則,在嚴格管理的基礎上,優化服務流程。
二、印章使用規范
公章主要用于社區醫院對外公文、合作協議、重要證明等文件的確認,使用需經院長或分管副院長批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專用章用于家庭醫生簽約協議、服務記錄的確認,由家庭醫生團隊負責人審核后使用;健康檔案專用章用于居民健康檔案的建檔、更新、核實,由檔案管理專員保管使用。
為方便居民辦理相關業務,對健康證明、接種證明等常用醫療文書的用印,可簡化審批流程,由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審核后直接用印,但需詳細登記使用情況。
印章使用需堅持 “當面用印、當場核對” 的原則,保管人需對用印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對,確保無誤后加蓋印章,嚴禁委托他人代用印。
社區醫院需建立簡易清晰的印章使用登記薄,明確登記項目,方便操作和核查,登記記錄至少保存 2 年。
三、保管與風險防控
印章由專人保管,保管人需選擇責任心強、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擔任,公章、財務章需存放在帶鎖的`抽屜或柜子中,下班前確保鎖好。
因社區醫院人員較少,確需臨時交接印章的,需經院長同意,做好交接記錄,明確交接責任,交接后原保管人不再承擔相關責任。
定期開展印章安全自查,重點檢查印章保管情況、使用登記情況,發現印章遺失、被盜等情況,立即上報院長,并采取公告作廢、報警等措施。
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印章管理培訓,提高風險意識,杜絕違規用印行為。對涉及醫保、民政補貼等敏感業務的用印,需嚴格審核相關材料,確保符合政策規定。
四、附則
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本制度由社區醫院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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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規范民營醫院印章管理,保障醫院運營管理的合法性和規范性,防范經營風險、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結合民營醫院運營特點,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所有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醫療專用章、部門印章等,覆蓋印章全生命周期管理。
印章管理實行 “董事會監督、院長負責、分級管理、全程追溯” 的原則,確保印章使用與醫院經營發展目標一致。
二、重點印章管理
合同專用章:由法務部門或指定專人保管,用于醫院各類業務合同、合作協議的簽訂。使用前需經法務部門審核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合規性,重大合同需經董事會或院長辦公會批準后,方可加蓋印章。合同專用章使用需單獨建立臺賬,留存合同副本或復印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財務專用章與法人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法人章由院長指定專人保管,嚴格執行 “雙人保管、分開存放” 制度。用于銀行轉賬、支票簽發、財務報表確認等財務業務時,需經財務負責人審核、院長批準,雙人核對后加蓋印章,確保財務操作安全。
公章:由院辦公室保管,用于對外發布公告、政府部門公文往來、重要資質證明等,使用需經院長或其授權人批準,詳細登記使用情況。
三、運營相關管理要求
印章刻制、變更、銷毀需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院辦公室統一辦理,嚴禁各部門私自刻制印章。印章啟用前需在董事會備案,確保印章管理的統一性。
建立印章使用電子審批系統,對日常用印實行線上申請、線上審核,提高審批效率;對重大事項用印,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經多層級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印章保管人需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責任,不得泄露印章使用信息。定期對印章保管人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及時調整崗位。
董事會定期對醫院印章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檢查印章使用的合規性、登記的完整性,發現違規用印行為,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附則
本制度由院辦公室會同法務部門、財務部門制定,經董事會批準后生效。
本制度未盡事宜,可根據醫院運營情況適時修訂,修訂后需經董事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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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規范醫院各類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注銷等全流程管理,防范印章使用風險,維護醫院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工作有序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行政公章、醫療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部門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所有印章的管理活動,覆蓋醫院各科室、各部門及全體員工。
三、管理原則
統一管理原則:醫院印章實行 “統一刻制、分級保管、規范使用” 的管理模式,由院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分工落實。
權責對應原則:印章保管人與使用人對印章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做到 “誰保管、誰負責,誰使用、誰擔責”。
安全規范原則:嚴格執行印章使用審批流程,強化保管措施,確保印章安全,杜絕違規用章、私用印章等行為。
四、職責分工
院辦公室:負責印章的統一刻制、備案、注銷;制定印章管理細則;監督檢查各部門印章使用情況;處理印章管理相關糾紛。
各印章保管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印章保管,建立使用登記臺賬;嚴格執行使用審批流程;定期向院辦公室報備印章使用情況。
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印章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查處違規用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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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刻制
刻制申請:因工作需要新增印章,由相關部門提交《印章刻制申請表》,注明印章名稱、用途、使用范圍,經部門負責人簽字、院辦公室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刻制。
刻制規范:印章刻制必須委托具備合法資質的單位,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規格、樣式制作。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需到公安機關指定單位刻制并備案。
領取登記:印章刻制完成后,由院辦公室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通知申請部門專人領取。領取時需填寫《印章領取登記表》,注明領取人、領取日期、印章編號等信息,簽字確認后存檔。
二、印章注銷
注銷情形:印章因機構撤銷、合并、名稱變更,或印章損壞、過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注銷流程:相關部門提交《印章注銷申請表》,經院辦公室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后,將原印章交回院辦公室。院辦公室對注銷印章進行登記、封存,如需銷毀,需報院長批準后,由院辦公室、審計監察部門共同監督銷毀,并做好銷毀記錄。
備案管理:注銷印章的'相關資料(申請表、銷毀記錄等)由院辦公室存檔備查,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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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范圍
行政公章:用于醫院對外發布的公文、函件、協議、證明等重要文件,以及需要以醫院名義辦理的各類行政事務。
醫療專用章:包括病歷專用章、處方專用章、檢驗報告專用章等,僅用于相關醫療文書的'確認與流轉,嚴格限定在醫療業務范圍內使用。
財務專用章:用于財務票據、憑證、賬目、銀行結算等財務業務,由財務部門按財務管理制度規范使用。
合同專用章:僅用于醫院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使用時需附合同審批表及相關附件。
部門印章:用于部門內部工作協調、業務溝通等內部文件,不得用于對外行文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使用審批流程
一般文件用章:申請人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注明文件名稱、用途、份數,經部門負責人簽字批準后,由印章保管人核對無誤后加蓋印章。
重要文件用章:涉及醫院重大決策、對外擔保、大額資金支出、合同簽訂等重要文件,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批準,必要時報院長審批后,方可使用印章。
醫療文書用章:由相關醫療人員按醫療核心制度要求,經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審核后,在指定醫療文書上加蓋相應醫療專用章。
外出用章:因工作需要攜帶印章外出,需提交《外出用章申請表》,說明外出事由、使用地點、期限,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兩人共同攜帶保管,使用后及時歸還并辦理核銷手續。
三、使用登記
印章保管人需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臺賬》,詳細記錄用章日期、用章人、文件名稱、份數、審批人、用章事由等信息,臺賬需長期保存,以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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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責任
印章實行專人保管制度,各部門需指定政治素質高、責任心強的正式員工擔任印章保管人,明確保管責任,并報院辦公室備案。
保管人變更時,需辦理印章交接手續,填寫《印章交接登記表》,注明交接印章名稱、編號、狀態、交接日期,由交接雙方、監交人簽字確認后,方可完成交接。
保管人需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將印章交他人保管或使用,不得泄露印章使用相關信息。
二、保管措施
印章應存放在專用保險柜或保密柜中,實行上鎖管理,鑰匙由保管人專人保管,不得隨意放置或轉借他人。
工作日結束后,保管人需將印章鎖入保險柜,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崗;節假日期間,需將印章交由部門負責人或院辦公室指定人員集中保管。
印章保管環境需干燥、通風、安全,防止印章損壞、丟失或被盜用。
定期檢查:保管人需每日檢查印章狀態,每周對印章保管設施進行維護;各部門每月對印章管理情況進行自查,院辦公室每季度組織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應急處理
印章丟失或被盜:保管人需立即向部門負責人、院辦公室及公安機關報告,同時采取公告等方式防止風險擴大。院辦公室按規定辦理掛失、補刻手續,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印章損壞:由保管人提交《印章更換申請表》,經院辦公室審核后,按刻制流程重新刻制,原損壞印章按注銷流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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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督檢查
院辦公室負責對全院印章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核查印章刻制、注銷、使用審批、保管等環節是否符合制度規定。
審計監察部門將印章管理情況納入年度審計范圍,對印章使用的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審計,發現違規問題及時查處。
鼓勵員工對違規用章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線索經查實后,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
二、考核機制
印章管理工作納入各部門年度績效考核體系,院辦公室根據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結果,對各部門印章管理情況進行評分,考核結果與部門績效掛鉤。
對嚴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表現優秀的部門及保管人,醫院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印章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績效考核扣分等處理。
三、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1)未經審批擅自刻制、使用印章的;
(2)擅自將印章交他人保管或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3)印章保管不善,導致丟失、被盜用或損壞的;
(4)用章后未按規定登記,或偽造、篡改用章登記臺賬的.;
(5)違規使用印章,造成醫院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害的。
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績效考核降級;構成違紀的,按醫院紀律處分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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