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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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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法案例分析報告——20xx/10中國進入WTO后,給中小企業創造了許多機會。
甲、乙、丙、丁計劃成立一個合伙企業。
他們在草擬合伙協議時,甲說出資為現金12萬元,并參與日常工作,按勞務作價5000元;乙出資為現金30萬元,由于手中現金緊張,聲明其中50%,即15萬元,在合伙企業成立半年后才能繳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勞務作價5000元;丙出資汽車一輛,不辦理過戶,僅以使用權出資,作價9萬元;丁提供經營場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權出資,作價10萬元。
約定經營期3年。
合伙企業于20xx年4月1日成立,并且經營順利。
半年以后,丙在為合伙企業運貨的歸途中翻車,車毀人亡。
其子要求賠償汽車價款25萬元,并代替其父成為合伙人。
甲、乙、丁僅僅知道丙之子剛剛刑滿出獄,對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為合伙人,但不知汽車是否該賠。
又過了2個月,乙的債權人張某,也是合伙企業的客戶,向合伙企業主張:乙拖欠他15萬元,至今不還,所以,他欠合伙企業的14萬5千元貨款也不還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額也不要了。
20xx年春天,合伙企業失火,將1所房屋燒毀。
丁要求賠償其損失。
甲認為合伙企業已經沒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幾個合伙人不同意。
在一次會上,甲又提出轉讓其出資份額,將其出資份額轉讓給李某,丁不同意。
會后,甲單獨與丁協商,將其出資份額轉讓給丁,丁同意了。
事后乙知道了,堅決反對。
合伙企業解散已是不可避免。
于是,請萬事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國靜咨詢解散清算事宜。
問題:1、甲以勞務作價5000元出資,是否可以? 2、如何認定乙的出資?3、合伙企業失火,將1所房屋燒毀。
應該由誰承擔損失賠償責任?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權出資?5、合伙企業是否應該賠償汽車價款25萬元?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7、甲是否可以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8、乙反對甲將其出資份額轉讓給丁,反對是否有效?9、張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業主張乙拖欠他15萬元債款?10、甲是否可以退火? 11、財產按照什么順序清償?12、如何選任清算人?13、在清算期間,如果全體合伙人以個人財產承擔清算責任后,仍不能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如何處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案例注冊會計師甲、乙、丙投資設立A會計師事務所,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形式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提供審計鑒證業務和驗資業務。
在20xx年的審計業務中,發生了下列事項:(1)甲在對B上市公司的年度會計報告進行審計過程中,因重大過失遺漏了一筆銷售收入,經人民法院判決由該事務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關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甲認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損失,該賠償責任應該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乙在對C公司設立過程的驗資服務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證明不實的驗資報告,該報告直接給C公司的債權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經人民法院認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屬于重大過失。
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說法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2)對于乙造成的損失,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該按照何種方式來承擔責任?并說明理由。
有限合伙企業案例假設20xx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從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協議約定了以下事項:(1)甲以現金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4萬元出資,另外以商標權作價5萬元出資,丁以現金10萬元出資;(2)丁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4)合伙企業的事務由丙和丁執行,甲和乙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不需要經過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業名稱為“穩信物流合伙企業”。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并分別說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勞務作價出資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2)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方式是否符合規定?(3)關于合伙人轉讓出資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4)合伙企業名稱是否符合規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的約定是否符合規定?作業答案:1、甲以勞務作價5000元出資,是否可以?甲不可以勞務作價5000元出資。
如果以勞務作價出資,應該取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
由于乙不同意甲以日常工作,按勞務作價5000元出資,所以甲的勞務作價5000元出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2、如何認定乙的出資?乙的出資只能按15萬元計算。
出資額只能按實際到位的數額計算,認繳而未實際繳納的,不得計入。
3、合伙企業失火,將1所房屋燒毀。
應該由誰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合伙企業失火,將1所房屋燒毀。
應該由所有權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轉移所有權的財產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合伙企業承擔,未轉移所有權的財產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物之所有人承擔。
該房屋所有權沒有轉移給合伙企業,所以,該損失所有人承擔。
但如果是合伙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生產管理不當而失火,應當由合伙企業承擔責任。
4、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權出資?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權出資。
實物出資有2種形式:一是轉移所有權,二是不轉移所有權,只提供使用權或使用權加收益權。
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權出資。
5、合伙企業是否應該賠償汽車價款25萬元?合伙企業不應該賠償汽車價款25萬元。
轉移所有權的財產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合伙企業承擔,未轉移所有權的財產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物之所有人承擔。
丙的汽車所有權沒有轉移給合伙企業,所以,該損失所有人承擔。
6、丙之子是否可以成為合伙人?丙之子不可以成為合伙人。
合伙企業有"人和"的性質,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體原有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以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為條件,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未獲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7、甲是否可以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甲不可以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出資份額的對外轉讓,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乙反對甲將其出資份額轉讓給丁,所以,甲不可以將其份額轉讓給李某。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8、乙反對甲將其出資份額轉讓給丁,反對是否有效?乙反對甲將其出資份額轉讓給丁,反對無效。
由于不影響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合伙企業法》規定內部轉讓,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為條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9、張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業主張乙拖欠他15萬元債款?張某不可以向合伙企業主張乙拖欠他15萬元債款。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對合伙企業主張抵銷權。
因為,該債權人對合伙企業的負債,實質上是對全體合伙人負債;而對他欠債的,只是個別合伙人。
如果允許二者抵銷,就等于強迫其他合伙人對個別合伙人的個人債務承擔責任。
這樣做,違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風險,不利于合伙企業這種經濟組織形式的發展。
10、甲是否可以退火?甲不可以退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其中,第2項規定意思是,在合伙協議有約定經營期限的情況下,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單方通知退伙。
該合伙企業約定經營期3年,其他幾個合伙人又不同意其退火,所以,甲不可以退火。
11、財產按照什么順序清償?財產按照什么順序清償;(一)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合伙企業所欠稅款;(三)合伙企業的債務;(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12、如何選任清算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59條規定了如何選任清算人。
"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3、在清算期間,如果全體合伙人以個人財產承擔清算責任后,仍不能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如何處理?五年內債權人享有在清算結束后以原合伙人為連帶債務人,繼續請求清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第六十三條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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